淮安楚州区“十禁止”提升文明执法形象
2010-5-14 16:37:25 来源: 编辑:张文斌 阅读:308次 字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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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几年来,楚州区始终坚持以人为本、依法治育、文明执法的理念,出台了“十禁止”的工作规定,有效地杜绝了违法行政、执法不文明现象的发生,树立了人口计生干部的良好形象。
禁止酒后执法。该区规定,人口计生干部工作日期间一律不得饮酒;因特殊情况饮酒的,无论饮多饮少,一律不得行使公务活动,避免酒后冲动与群众发生口角;违反禁令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,扣发年度奖金。酒后造成较坏影响的,公开曝光,从重处理。
禁止组织“小分队”。除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队以外,严禁组织3人以上的“小分队”下村开展计划生育的“执法行动”,谁组织追究谁的责任,决不姑息迁就。
禁止“夜间行动”。该区规定,所有计生干部一律不得深更半夜到老百姓家里敲门、喊人,防止出现意外事件和粗暴行为。凡群众举报计生干部夜头早晚、深更半夜干扰群众休息的,一律立案调查,从严处理,并得到群众的谅解。
禁止单人取证。计划生育有关调查取证活动,必须有执法资格的计生干部2人在场,同时进行。严禁计生干部1人以“调查取证”为名单独“入户访谈”,确保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。
禁止执法主体不合法。针对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员结构的多样性,区法制局严格审查每一个工作人员的执法资格,对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发行政执法证,从源头上控制执法主体的合法性。同时,区人口计生委规定,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活动,必须先“亮证”、后执法。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,一律不得行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活动,违反执法规定的,群众有权指责和抗议,直至投诉举报。
禁止越权征收社会抚养费。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,必须先立案调查,并按有关法定程序作出处理意见。未经区人口计生委委托,乡镇、村居一律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。对违反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,一经发现,追究组织者和经办人的责任,不搞“下不为例”。另外,该区还规定,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,计生干部一律不得强行用老百姓的实物、家产抵缴社会抚养费。
禁止“搭车收费”。实行计生系统“零”收费“广而告之”,在计生政务公开栏、人口计生便民维权服务大厅等重要地方出示“零”收费宣传广告牌,并设立举报电话,接受群众监督。计生系列保险,实行宣传在先,自愿办理的原则,决不强行摊派。该区近二年,每年都要代办计生系列保险40多万元,都通过宣传群众,让群众自愿缴纳,无一人投诉。
禁止强迫流动人口返乡妇检。该区给每一个外出打工的育龄妇女,免费发放一套邮寄《婚育证明》的信封、邮票,不仅不强迫外出打工的育龄妇女返乡妇检,而且让她们寄回妇检证明不花一分钱。现在,该区已启动了流动人口信息网上交换平台,由纸质证明改为网上信息交换,更方便了流动育龄妇女。
禁止违反群众意愿施术。广泛开展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教育,让群众在知情的情况下,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,严禁违反群众意愿强行施术。所有计划生育手术都必须做到符合手术常规和规范,确保手术的安全率和有效率。据统计,该区每年要施术计划生育各类手术25000多例,无一例违规手术的行为,手术安全率达到了100%。
禁止“村规民约”不当。目前,计划生育仍然是“天下第一难事”。为解决这个难点,各村都制定了村规民约,以约束每一个干部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,这种做法值得倡导。但是,为了防止极少数村居干部不负责任,我行我素,滥用计划生育“村规民约”惩戒群众,该区对各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进行了全面审查,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和内容一律不得订入村规民约,以保证群众的合法权益。对违反村规民约需要处理的群众,则以教育为主,处理为辅,并实行处理公开,接受社会各界监督,确保村规民约制定的合理合法,处理的公开透明,让群众心悦诚服。
由于该区把计划生育文明执法摆上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位置,约法在先,强化督查,常抓不懈,大大提升了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。近几年来,该区27个计划生育服务站在乡镇组织的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对“七所八站”行风软环境评议中,连续3年有80%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都被评为先进单位和人大代表信得过单位。去年,该区人口计生委在区人大组织的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》执法情况监督评议中,优称率达到100%;年终,在全区行风软环境评比中,该区人口计生委被评为“十佳单位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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